普宁市梅塘镇大宅村村规民约

admin 热点话题 2024-02-13 50 0

   

         为了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力争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现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大宅村村规民约。

   

      1、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属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耕地、林果地、荒山、

  宅基地、五边地、村内等空闲地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

  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的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严禁在承包土地上私自建房、

  修坟、取土,挖池或将土地转为其它非法用途,土地承包人在经营期内,破坏

  耕地的,责令限期治理,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3、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承包期内的土地一般不轻易改变用途,因国

  家或集体征用土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国家

  或集体征用土地影响青苗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解决青苗补偿费。

      4、严格建房规划。村民建房或翻建、改建村内原有房屋必须服从村民委

  员会的统一规划,事先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向村委会申报和缴清建设用地金,

  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由村民委员会派员实地指定划线标高、四至,在

  不影响道路交通、水利以及其他设施的情况下方可施工;翻建、改建村内原有

  房屋在排水、通风、采光上要严格尊重历史使用状况,服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未按规划标准,故意超高或扩占建房户,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违章建筑。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程序严肃处理。拆除的误工由违章户负责。

      5、在我村辖区内征地建厂的应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事先用

  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向村委会申报,说明办厂性质、排污情况等,在不影响道

  路交通、水利、农田以及其他设施的情况下,报上级审批同意,交纳建设用地

  金和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开工。在许可的情况下村给予优惠。

      6、村民旧房或其他建筑物影响整体规划,应拆除影响规划的部分。否则,

  将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7、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征用需要拆迁的民用建筑,持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产权证书》并持有村的建设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补偿,其他的视其情况进

  行补偿或不予补偿。原私人的土地已收归集体所有的不再做赔偿。

      8、村民新建的房屋,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和缴清

  地皮款收据,未取得以上证件手续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9、严禁未经批准在任何地方建房和设置临时搭建物;非法占用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土地和认老根子的,必须无条件退还。否则,将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强

  行拆除和严肃处理。拆除的误工由违章户负责。

   

  、全体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治安稳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侵占他人财物,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不得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村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严禁偷盗敲诈、勒索、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偷电盗电,严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自来水设施、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绿化、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破坏耕地,禁止在水渠,电线杆,道路旁边等公共设施附近取土或挖掘沟穴,放置障碍物和占地耕种。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的林木,严禁放火烧荒,偷盗或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严禁任何人到学校侵畔滋事,无理取闹,破坏学校设施和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严禁任何人在学校周围两百米内经营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任何人在学校门前五十米内摆摊设点经营。

  、纠纷当事人、知情人应认真接受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了解,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欺瞒、弄虚作假。

  、严禁胁迫、诱骗他人,教唆未成年人和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

  、遵守交通规则,严禁乱窜公路和在道路上堆放垃圾、杂物、占路摆摊、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任何人上山野炊、烧烤、乱丢烟头及其他野外用火活动;上山扫墓不得携带香烛、纸钱、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上山,严防山火发生;若发现山火,青壮年者应服从安排自觉上山扑火。

   1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外、寨外、厂外,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

   

   13条规定的应承担以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500至1500元的违约金。

       1、遗体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丧事从简。违规土葬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2、村民需上山建墓、建坟地,应到村委会负责人说明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3、村民在岭后山世至,劳改园建坟墓的,墓地在10平方内每穴500元,在

  10平方到60平方的按每平方100元计,60平方米以上的按最大面积计算,每平

  方150至200元计。

      4、严禁村民上山乱做生基,不准任何人上山乱做“阴堆”,原阴堆未有办

  理有关手续按以上本条款处理。

      5、若有违反上级有关殡葬改革管理规定,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一切

  后果自负。

   

   

      1、全体村民(包括长住本村非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应当积极实践“爱国

  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不断提

  高思想道德素质,争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

  自己的精神境界。

      2、村民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

  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

  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把道德建设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

  层面,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世代精神相结合。

      3、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

  简办,不搞陈规旧俗,提倡厚养薄葬;清明扫墓提倡一颗孝心、一束鲜花、文

  明扫墓。

      4、不听看传播封建迷信书刊和音像制品,反对伪科学,反对非法宗教、邪

  教活动。

      5、邻里之间要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

  相处,不搞宗教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6、村民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应遵循平等自愿、讲究信用、互惠互利的

  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7、在截水、排水、通风、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要严格尊重历史使用状

  况,服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利益。

      8、村民之间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矛盾和争端时,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社

  会公德进行调解,解决问题时主动忍让,自觉承担责任,矛盾化解后,要弥补过

  失,自觉维护生活秩序。

      9、加强“交通安全”村和“安全文明小区”建设,认真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10、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

  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11、积极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

  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及碎片应及时自行清理,生活垃圾应在垃圾车来时自行清理

  上车。如在本村路边及所有角落乱放垃圾,每次罚款100元。

   

   

      1、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

  定公约。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对于独生子女要求再生育第二胎的,必须

  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3、已婚育龄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上级的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及

  时落实放环,查环查孕、结扎和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对经教育或经济处罚仍

  未能及时落实的,村委会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及其家庭成员不给予办理有关的证明

  手续。

      5、检举违反生育、节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经查实给予检举人适当奖

  励,并为其保密。

      6、育龄对象依法及时落实节育手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例人民币一千元整,

  对育龄夫妻未能及时落实“四术“的村委会将不予办理该夫妇及其家庭成员外出

  等任何手续。

      7、村免费为村民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育保健服务。

      8、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为保护农作物、果林业生产,防止农作物、果林被偷摘、毁坏,维护种植人

  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1、偷龙眼、青榄、荔枝、柿、青柑者,每粒赔偿2元;

      2、偷芒果者,每粒赔偿10元;

      3、偷油甘、杨梅者,每粒赔偿1元;

      4、偷青梅者,每粒赔偿4元;

      5、上山偷砍杉木者,每株赔偿500元以上;

      6、上山偷砍杂树者,每株赔偿250—500元;

      7、偷砍或破坏橄榄树的每株赔偿3000—8000元,偷砍或破坏其他果树的每

  株赔偿1000-2000元;

      8、偷青竹者,每百斤赔偿500元;

      9、偷田间蕃茨者,每斤赔偿20元;

      10、偷花生者,每斤赔偿40元;

      11、偷树苗者,按该树苗木当时的价格10倍赔偿;

      12、偷田间瓜果、豆类的,每斤赔偿30元;

      13、偷池鱼的,每条赔偿50元;

      14、偷稻谷的,每百斤赔偿1000元;

      15、毁坏禾苗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每亩产量1000斤稻谷,价钱按前年价格计算。

      16、私存报复毁坏或肆意破坏农作物、果林者,按本规定加倍赔偿。

  17、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大宅村村民委员会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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